美罗19名经营户维权退款遭殴打事件的判决书(5)
时间:2021-04-06 09: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舒尚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平、金青松、胡飞、陈书槐、周华山、舒尚淑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金青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胡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书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周华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舒尚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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