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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短视频法律边界在哪? 适当引用评定标准需明确(2)

  因为二次剪辑而造成侵权,主要涉及的是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认为,目前来看,大多数剪辑、传播短视频的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了侵犯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可能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但要注意的是,一些利用原作片段来批评、讽刺原作的“吐槽类”短视频,构成戏仿,出于保护文艺批评自由的角度,应当赋予其更大的存在空间。

  “将整部电影分成若干片段,或者通过若干短视频将整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情节加以解说,都超过了适当的界限,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公众说的吐槽电影,可理解为对视听作品的批评、戏仿等评论作品的行为,只要公众在进行吐槽或者评论时适当地引用了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则属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刘晓海说。

  应在短视频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在这次短视频侵权事件中,短视频平台也遭提及。

  《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避免误入侵权泥潭。

  如果短视频侵权,那该短视频所上传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晓海认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不积极参与短视频的相关活动,其作用就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加以放任,即明知和应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就要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呼吁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对此,多位专家指出,这样的行业生态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和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并不现实,也很难实现。

  记者注意到,距《声明》发出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一些短视频平台的相关影视账号依然在正常更新,一些热门短视频的播放量依然非常高。

  “由此来看,这样的作品确实很受公众欢迎,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互联网时代文化传播的需求。因此,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需要在短视频高质量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张韬说。

  张韬认为,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如何促进短视频的合法合规发展,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例如,依据著作权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二次创作时的“适当引用”评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相应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避免机械化。在市场层面看,需要短视频运营平台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保护机制与侵权申诉渠道,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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