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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打假重灾区 重庆出台惩罚性赔偿新规

道道网讯 6月14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据庶正康讯了解,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2022年1月1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在食品、药品领域制定出台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办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高法院、市药监局和市消委会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实施办法》。此前有数据分析显示,重庆是食品安全维权类打假的重点地区。从2017年至2021年12月间,重庆因食品安全被判决退货并赔偿的案件总数为10648件,占全国总数的59.08%,居全国第一,比排名第二的广东省多出9049件。从胜诉率(全国法院系统一审支持/部分支持占比)来看, 最高的城市是天津和重庆,分别是92.51%和83.41%。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赔偿制度,与后者相比,其目的和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目前我国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设立在以下法律中:

一是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是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是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调解、消费者组织调解和民事审判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前款规定的食品药品,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和各部门不予支持:

(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