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来了!这一重点问题,大健康企业务必关注!(2)
时间:2024-03-04 15: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 (三)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坚决严惩相关违法主体。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布相关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依法查处后,要及时向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情况,由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在广告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情形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4.妨碍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