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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一文搞懂“传销刑事案件”的6大定性问题(3)

2006年,被告人危某某通过其直接上线张某余的发展,加入了“珠海市林某盛贸易有限公司”,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以开展推销“钢煲”“臭氧饮水机”等经营活动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经过发展下线及下下线,危某某已经成为传销公司珠海市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属于五级传销商,其利用传销公司名义直接发展下线及下下线241人以上,非法经营额至少为867600元。2010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将危某某抓获归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5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危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划分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危某某走上传销犯罪道路系出于维持家庭生活的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

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

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三、宿某、邓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3-1-168-002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1602刑初342号、(2022)鲁16刑终203号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主从犯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人宿某成立公司,搭建某APP平台并制定规则,以推销平台内书画、提供书画代卖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设立普通会员、经销商、金牌经销商、合伙人和业绩股东五个级别。

经他人推荐可在某APP平台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在平台购买书画即可成为经销商,获得推荐他人的资格,并享受出售字画的1%利润;经销商直接推荐5名会员成为金牌经销商,并享受其直接推荐会员业绩1‰的提成;金牌经销商的团队下线3层内满20名经销商,升级为合伙人,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合伙人直接推荐3人成为合伙人,且其团队内满80名经销商,升级为业绩股东,享受其下线3层内的会员业绩的1‰的提成,并获得公司奖励的汽车一辆。

会员购买字画后可在次日规定时间内将书画在平台上出售,出售价格比购买价格上浮2%,会员需先向平台支付购买价格1%的委托代卖费,平台于次日上架出售,购买者将款项转至售画会员账户后交易完成。此过程全部为平台虚拟交易,并不实际交易书画,购画会员可在次日继续以上浮2%的价格在平台上出售已购书画,当价格超过5000元时,平台将书画拆分为3-5幅总价相同的小额书画,并将超过5000元的书画邮寄给购画会员。被告人宿某作为公司及平台的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该公司及平台,通过线下推介会及互联网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他人参加,共发展会员27072人,层级20层;被告人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平台的财务及日常经营,收取委托代卖费,发放会员推荐奖励及佣金;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邓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平台业绩股东,被告人张某梅、王某、杨某作为平台业绩股东,分别通过推介会及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该平台,引诱、发展他人参加。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以(2021)鲁16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宿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鲁16 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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