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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与打击传销“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4年1月1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湄潭县某装饰门店,在未取得欧派家居集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OPPEIN”标识及欧派衣柜、欧派橱柜相关信息的宣传海报,并在员工微信朋友圈宣传欧派家居相关内容,涉嫌混淆。经查,当事人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员工微信朋友圈擅自使用欧派家居集团“OPPEIN”“欧派”等标识进行商业宣传,引人误认为是欧派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蛋糕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六盘水市钟山区某蛋糕店为了提高网店销售额与权重排名,对其入驻美团外卖平台的“某某蛋糕优选店铺(六盘水店)”进行刷单,通过“刷手”虚构交易记录5299单,虚拟交易额356353.1元,支付刷单佣金529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5月13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黔东南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向贵州某旅行社进行商业贿赂。经查,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于2024年4月与某旅行社约定,由该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照游客购物总金额65%的比例给予该旅行社回扣。当事人共接待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1次,游客购物金额共计2739元,当事人给予旅行社回扣1780.35元。

  当事人采用财物贿赂旅行社,让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到当事人处购物,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4年6月1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美容诊所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28日,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凯里市某美容诊所在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灯箱发布“凯里市最早一批正规美容机构,市民心中口碑机构;凯里市唯一一家常年驻店医生拥有业内含金量最高三大证书:整形外科硕士毕业证、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整形外科主治医师资格证”等内容,且在诊所内悬挂的整形医生及护士简介中宣称医生护士具有“西南地区美容整形大赛名师奖”“黔东南高层次人才骨干”“中国青年整形专家”“大韩整形美容外科协会荣誉会员”“进修于广州中医药大学及韩国BK整形医院”等资历。经查明,该美容诊所未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部分宣传内容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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