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与打击传销“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
时间:2024-12-21 15: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2024年7月25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酱酒酒业公司传销案 某酱酒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成立并开始运营,通过事业部招商的形式发展会员,其经营模式为:消费者认购3000元白酒成为会员,并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15%的直接推荐奖励,下线发展会员,可再获得5%的间接推荐奖励;同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5%的管理奖、1.5%的直接育成津贴、1%的间接育成津贴等报酬。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过程中设置3000元门槛,变相收取入门费,取得成为会员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陆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当事人陆某通过微信等途径了解到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APP平台宣传后,购买该平台产品成为会员。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宣传该公司的发展和受益模式,介绍金某、杨某等人加入,扫描其二维码后形成推荐关系,并报单购买平台上指定的2100元产品后成为会员。被推荐人员在该平台报单后,其推荐人就能获得该会员在平台购买产品金额相对应比例的提成。推荐他人报单,或者被推荐的人再推荐其他人报单,就会形成动态奖励,动态奖励与推荐人报单购买产品产生关联,被推荐的人报单越多,动态奖励也就越多,所有报单奖励(动态收益)都是基于会员互相推荐的关系形成。 当事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麻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杨某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2023年1月,当事人杨某成为“千年古桑元商城”会员并进行推广活动。经查明,“千年古桑园商城”推广模式如下:一是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会员的邀请码,会员账号可绑定个人银行卡。二是认购产品成为VIP会员。三是推广发展人员及层级晋升。该模式设置了会员、VIP会员、经销商、团队长共4个层级。团队每成功发展1个VIP会员,团队长可以获得商城50元的补贴奖励。当事人杨某自加入“千年古桑园商城”以来,先后发展11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5195元。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