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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被质疑抄袭影视作高贤贞膝盖道士品侵权判定当回归立法宗旨(2)

  根据上述理念和检验方法,再结合媒体披露的《五维记忆》《哪吒》的基本内容可知,《五维记忆》虽主张《哪吒》在创作逻辑、情节发展、主角人物性格设定、整个剧情的起承转合、视觉场景特效5个方面与其高度重合,但前者是“以黑精灵和白精灵以及他们和鲜花姑娘的爱情为线索,演绎出阴阳互补、生生不息的宇宙和生命运转变化”的沉浸式情景舞台剧;动画电影《哪吒》则是讲述“哪吒虽‘生而为魔’却‘逆天而行战斗到底’的成长经历”。两者在故事梗概、创作逻辑等方面明显不同。

  在主角人物性格设定、剧情起承转合方面,《五维记忆》主角白精灵性格热情、阳光、稳重,黑精灵则忧郁、内向、浮躁,全剧围绕爱情、生命等主题展开;而《哪吒》主角哪吒却亦邪亦正、十分叛逆,电影紧紧围绕哪吒的诞生及其出生后对自己命运的抗争进行呈现。由此可见,两部作品在“思想”层面并不构成相似。

  至于《五维记忆》版权方提出的《哪吒》海报涉嫌侵犯其海报设计的主张,通过对两张海报的仔细对比可知,二者相似之处仅为图片均以二人头像为主。事实上,该类设计在表现二人情感或两方矛盾类影视剧中很是常见,《阿凡达》《美国队长3》《双雄》等均是如此,即便存在相似,也同样停留在创意即思想层面。

  相形之下,《五维记忆》公布的《哪吒》涉嫌侵权的动态图由于是将上述“思想”外化的线条、色彩和造型,理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其中“灵珠”交叉飞行桥段中,两部作品虽均有“灵珠”飞行桥段,但在“灵珠”大小、运行轨迹、飞行背景以及拍摄视角等多方面均表现出明显不同。敖丙爆发的桥段与《五维记忆》中类似片段虽均为蓝黑色背景,但二者在人物动作、面部表情、背景设计(《哪吒》爆发时天空出现蘑菇云,《五维记忆》则为雷电交织)等方面同样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这两个桥段均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至于两部作品中均出现的太极八卦图旋转的场景,由于太极八卦图诞生已有千年历史,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知素材,理应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在影视作品中,展现人物飞行速度快的方式相对较少,作者的创作空间也相对狭窄,创作也很难具有独创性,通过四周静态物体快速倒退的方法进行呈现正是为数不多的表达方式之一,如将飞行限定于太空之中更是如此。因此,《五维记忆》与《哪吒》虽同时出现人物在太空飞行、四周物体快速向后倒退的场景,但此情景应属于有限表达的具体体现。因此,该桥段虽有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嫌疑,但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由此可见,在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过滤掉后,《五维记忆》主张的《哪吒》涉嫌侵权的桥段与其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才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事实上,无论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思想表达二分法”,抑或“三步检验法”,都属于著作权法律技术层面的具体设计,而在该设计以及利用该设计进行司法审判的背后,却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这只无形之手。

  从1710年英国颁布《安妮女王法令》至今,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间的博弈一直存在,并对著作权保护的强度、范围、期限等产生着直接影响,但事实上,虽然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态不断变化、期限不断延长,著作权法律以保护作者权利、激励创作为手段,以促进作品创作、传播与社会文化发展为目标的立法宗旨却始终未变。《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创作和发明拥有专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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