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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盗播不正当竞争频qq6b影吧发游戏直播行业亟待理顺规则(2)

  一方面是版权保护的不断加码,另一方面又是网络游戏版权生态领域不断出现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游戏版权人、游戏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以及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关乎相关方的经济利益。

  各直播平台争相开展游戏直播业务的背后,是通过用户打赏、广告和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中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但提供内容的生产方,在平台依托短视频内容获取收益之时,也应该获得版权保护。

  未经授权擅自进行商业化直播即为侵权正在成为行业共识。“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游戏直播行为和游戏短视频传播行为,不管玩家或者主播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是否形成了新的作品,都必须获得在先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在包括音乐、影视在内的文娱产业生态链条中,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的权利分配与授权许可机制是非常清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对作品的使用均须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网络游戏作为智力成果应该受保护,后续的使用与传播应获得网络游戏开发者的许可。网络游戏开发者是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衍生行业的“奶娘”。万丈高楼平地起,市场应该给“奶娘”付费。

  针对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否有独创性的问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律师认为应视不同游戏类型而定。在大型竞技类游戏中,由于游戏美术、音乐、文字、武器、地图等元素,以及游戏规则和玩法的开发者预先设置固定的规则,玩家如同足球运动员,是为了竞技目的取得胜负结果,不宜认为玩家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的世界”等沙盒类游戏中,玩家的创作空间非常大,有创作的机会与可能。

  归入类电作品保护

  平台具有注意义务

  在如何进行版权保护的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认为,目前游戏短视频多是截取游戏运行的画面片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必须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采取的是封闭式规定,应重点考察使用目的,对此问题的判断必须关注行业生态、经济利益链条与平台的商业模式。

  汪涌认为,现行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有两种保护路径:第一是将网络游戏中的元素作为独立的作品进行保护,如搜索引擎作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美术、文字、音乐、游戏规则等满足独创性时亦可获得保护;第二,从网络游戏整体保护的角度,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归入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在诸多司法案例中,法院判决也多把网络游戏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比如,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法院经审理确认网络游戏画面属类电影作品的法律性质。同时,判决还明确,玩家操作游戏画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创作,因此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是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的“制片人”。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播主的游戏短视频内容如果构成侵权,平台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陶乾认为,需要个案分析。很多短视频平台的游戏内容是专业的短视频商业运营机构、签约播主等发布的,甚至平台还为视频做了排名推广,“对于这些视频,相比普通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游戏直播行业里涉及新型网络产品、新的商业模式,利益主体较为复杂,需要平衡权利人、平台、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提到,游戏直播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增多,根源在于一些新行为和新客体的法律性质在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中很难找准定位,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给出更明确的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和裁判规则,为直播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红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认为,游戏直播行业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属于新鲜事物。对于新鲜事物,不同人的接受程度和接受速度都不一样,但有一点很明确,即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涉及游戏开发商,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主播、公会、游戏玩家等。“不同的角色对于内容授权的态度会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有截然相反的诉求,甚至有人会说你不授权给我,就是滥用权利甚至垄断。对于新的行业,需要了解足够的信息才能作专业的判断。”

(责编:赵光霞、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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