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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迎泽法院审理一起“REC”网络传销案 三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12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宣称投资“REC黄金树”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在太原地区开展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闫某伟通过被告人张某红、赵某燕(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引进“REC黄金树”项目筹备设点。先后于2018年6月26日和2019年5月初,分别租赁太原市劲松路中泰广场某室及漪汾街维也纳酒店某写字间用于发展下线,期间张某红通过银行卡、微信等方式投资房租104505元、赵某燕投资装修款10000元。
截止目前,被告人闫某伟伙同被告人张某红、赵某燕通过微信群组织传销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侦查机关取证查实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八层67人,涉及资金153.65万元(包含REC涉及的理财币)。
2018年6月底,被告人闫某伟通过免费给王某利2.1万元的平台账户招揽王某利协助其召集团队授课并发展下线,经被告人王某利直接及间接发展的下线达七层62人,其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红、闫某伟、王某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红、闫某伟、王某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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