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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女生状告爱奇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原标题:“苏大女生状告爱奇艺”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制网苏州10月24日电 记者罗莎莎 今天下午,此前备受关注的苏大女生状告爱奇艺公司一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8年11月,孙某在爱奇艺网站上观看网站自制剧《中国音乐公告牌》时,片头广告出现了“会员跳广告”的提示。为跳过广告,孙某充值了58元购买了会员服务。之后孙某在播放过程中发现,节目中插入的广告无法跳过。孙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遂将爱奇艺公司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公开道歉,赔偿58元会员费用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姑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在视频中插播广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孙某要求爱奇艺公司停止插播广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爱奇艺在权益介绍界面、《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跳广告的含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部分视频节目中有插播了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拖拽的部分广告,与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广告具有明显的区别,应认为爱奇艺公司未违反双方的服务合同条款。
6月19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爱奇艺公司未充分告知孙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孙某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VIP服务时未进一步了解VIP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30元。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9月4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在苏州中院1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孙某购买VIP会员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爱奇艺公司插播广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爱奇艺公司与孙某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相关格式条款效力;爱奇艺公司“会员跳广告”的宣传是否侵犯孙某的知情权;爱奇艺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等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个人名义和用户身份提出诉讼,具有一定公益性因素,非以盈利为目的,其行为不妨碍网络消费市场等社会秩序,不足以否定其消费者身份。而爱奇艺网站上的会员跳广告的宣传语,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为会员跳过所有广告,实际指跳过片头广告,爱奇艺公司使用带有一定误导性的广告宣传语,在订立合同之前未尽到充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在购买VIP会员服务时,未仔细阅读合同具体内容,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情况,酌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30元,公允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相关法律,本案中爱奇艺网站在涉案视频节目中插播广告不属于页面弹出广告,孙某认为爱奇艺公司插播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强制性规定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VIP会员服务协议是爱奇艺公司单方制作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但合同条款是对网络服务内容的具体约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存在爱奇艺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孙某认为VIP会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爱奇艺公司在网络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不存在侵犯孙某人格尊严权的情形,孙某认为爱奇艺公司侵犯其人格尊严权,要求爱奇艺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爱奇艺公司另提出一审法院违反中立原则,该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责编:冯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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