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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天津国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罚
津市监宝口案〔2020〕6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口案〔2020〕6号
当事人:天津国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K6LJ6T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黑狼口村黑狼口供销合作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连祥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4xxxx4850
联系电话:131xxxx0988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黑狼口村黑狼口供销合作社院内
2020年5月18日,本机关接投诉,投诉人称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学习文具创意卡通大象桌面多功能大象笔筒懒人手机座办公笔筒宣传“安全无毒”,没有相关证明材料。2020年5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网店名为“天津国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网店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学习文具创意卡通大象桌面多功能大象笔筒懒人手机座办公笔筒”的产品界面有“安全无毒”的宣传用语。后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产品界面中使用过“安全无毒”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安全无毒”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学习文具创意卡通大象桌面多功能大象笔筒懒人手机座办公笔筒”的产品界面中发布有“安全无毒”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安全无毒”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安全无毒”的用语的行为满足对其商品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18日,投诉人章先生所提供的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商品截图1份,共2页;
2.2020年5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站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对当事人网站进行的截图各1份,共6页;
3.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共2页;
4.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遭委托人黄立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5.2020年5月26日、2020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遭委托人黄立国所做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
6.2020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站后台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及当事人网站后台销量的销售记录
各1份,共5页。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安全无毒”的宣传用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提供销售记录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且产品成交金额较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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