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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泉雨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遭罚
津市监宝队案〔2020〕71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71号
当事人:天津市泉雨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813097420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工业区管委会路(18)号
负责人:张凯嘉
身份证号码:1202241993****0024
联系电话:176122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盛瑞公寓******
2020年8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质量监督管理科电话通知称:天津市泉雨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涉嫌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的物流口外侧存放有合格证上标注为品名本色(PP),规格:510×0.44,毛重:99公斤,净重:98公斤,检验:李,标准代号:QB/T2471-2000,生产日期:20年4月16日,生产商为: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辅料18卷;标识上标注为“环保聚酯胶片”,规格:500×0.28mm,批号:11,毛重:138.4kg,净重:137.2kg,检验:张,颜色:黑,卷号:7,日期:20年7月21日,制造商: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辅料1卷;合格证上标注为品名“透明PVC”,规格:525×0.38mm,批号:11,毛重:102.5公斤,净重:101.5公斤,检验:刘,标准代号:Q/JDT01-2018,生产日期:20年7月5日,生产厂家为: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辅料6卷;在生产车间门口存放有合格证上标注为PET片材,规格:0.28×490,等级:A,批号:8.6,净重:57.6kg,卷号:21,公司名称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辅料6卷,上述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混放的原辅料共计31卷。另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共计有288卷本色PP、PET包装材料和环保聚酯胶片等原辅料与该公司生产的包装完整的成品“伸缩吸管”混放在一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从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总计16062.21元的价格,共购进非食品用“透明PVC” 2016.7Kg(折合20卷),其规格:525×0.38mm,批号:11,毛重:102.5公斤,净重:101.5公斤,检验:刘,标准代号:Q/JDT01-2018,生产日期:20年7月5日,生产厂家为: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4卷已经送到青岛景宏包装有限公司进行鸡蛋托盘的加工,因公司管理人员疏忽将剩余的6卷“透明PVC”与品名为本色(PP)、“环保聚酯胶片”、PET片材等原辅料混放在了生产车间的物流口外侧;又因前期受疫情的影响,该公司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停产停工状态,积压的原辅料较多,管理上又存在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将原辅料与成品“伸缩吸管”混放在成品库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8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二)2020年8月6日,现场照片1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事实;
(三)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五)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存放原辅料的事实;
(六)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放在生产车间物流口外侧的“透明PVC”的来源;
(七)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存放在生产车间物流口外侧的“透明PVC”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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