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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天合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0-26 08:20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记者 徐远官) 10月20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关于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上海)政处罚决定书(沪嘉定关缉违字[2020]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嘉定关缉违字[2020]020号

当事人: 采埃孚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天合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众百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Runyi Wang

海关代码:3114941884

当事人委托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机械手臂1票,报关单号221720191000025803,申报税号为847950909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 当事人上述进口的机械手臂实际税号应为8428904000,进口关税税率5%,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1356.7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4350.3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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