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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存货屡次骗贷过审 吉林省工商联原副主席指控银行违法放贷被驳回

2020-11-11 23:22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公示信息获悉,该院一审认定,2017年朴某哲任法人的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及朴某哲实控的吉林天承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承公司”),使用虚假沥青存货证明及虚假应收账款等材料多次骗贷,共有8家银行卷入,额度共计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公司被法院认定骗贷6次,均涉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朴某哲曾为吉林省工商联(总商会)原副主席、吉林原政协委员,其上诉称实际案情不仅是两公司骗贷,存在敦化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情况,但法院二审驳回朴某哲等方上诉。

  记者就相关事项与敦化农商行等方确认,其中,敦化农商行表示已将采访事宜上报相关单位,未收到相关单位回复。

  虚假存货证明多次骗贷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10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沥青代储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信任。

  判决书显示,敦化农商行作为牵头行,与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珲春农商行”)、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汪清农商行”)、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和龙农商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长白山农商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东丰农商行”)作为参加行与路兴公司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5亿元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

  天眼查显示,路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朴某哲,近年来路兴公司已被多个银行及公司起诉。

  法院一审认定,同在2017年10月,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2.7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骗取贷款0.4亿元,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

  继上述两次骗贷后,路兴公司再次使用类似手法骗贷。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6.5万吨沥青存货证明等文件骗取敦化农商行、汪清农商行、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安图农商行”)0.9亿元;2018年1月,路兴公司使用虚假7.2万吨沥青存货证明等材料,骗取敦化农商行、吉林前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前郭尔罗斯农商行”)、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四平市信用合作社”)1亿元。

  经记者统计,路兴公司被法院认定骗贷3.8亿元,4次手法均涉及假存货证明。

  另外,法院认定朴某哲实控的天承公司,于2015年3月开始以存货抵押和应收账款抵押的方式向敦化农商行申请贷款,后期多次续贷。截至2018年2月6日,天承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2亿元。

  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1月,天承公司伪造7.2万吨沥青存货证明等材料,骗取敦化农商行、珲春农商行、汪清农商行、安图农商行1亿元贷款。该次骗贷亦涉及虚假沥青存货证明。

  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企业贷款时提供存货证明是用于质押,存货证明有仓储的提货单、存货发票等多种,但归根到底,银行需要做现场存货核验,定期派人核查存货状态。”

  该银行人士表示:“从存货把控重点来看,首先,存货形式多样,例如有水泥、建材、燃料、粮食等多种大宗商品,需要专业的核验方式;其次,银行人员管理应到位,核验人员应定期核验;最后,应防止内外勾结腾挪质押存货的情况。目前,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下,银行对存货的把控能力正逐渐提高。”

  上诉称银行违法放贷被驳回

  除上述手法外,天承公司被法院认定使用虚假应收账款等材料骗贷。

  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1月,天承公司在没有实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13家应收账款(共计154165375.31元)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敦化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延边农商行签订合同,骗取贷款1.2亿元倒贷未还。

  法院一审认定,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朴某哲、蒋某的指使下,通过微信联系长春市某伪造公章者,以2000元价格私刻吉林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等13家公司公章,后交给蒋某。蒋某用以上公章制作虚假沥青购销合同、付款承诺函、三方协议等材料。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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