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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46号)
南市监处罚〔2020〕1246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95372148X
住所(住址):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28号A区8栋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瑞雪
我局收到黄建平的《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举报书显示当事人在“久大焊割商贸”天猫店铺销售的“科尼赛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未取得任何CCC认证证书。
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线下线上店铺销售的“科尼赛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没有贴“3C”标志。前述等离子切割机由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深圳市宝安监管局协助调查,我局收到深圳市宝安监管局协查复函显示: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科尼赛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的生产资质。等离子切割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当事人销售“科尼赛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0年6月19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主要是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对当事人的销售单据进行提取;与当事人共同对本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所拍照片、进行确认和取证。
调查过程中,本局没有对当事人的商品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实,2019年5月8日,当事人与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生产委托授权书》,委托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之后,当事人开始线下线上销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在线上销售的网店为南宁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贸网店;在线下销售的场所在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28号A区8栋31号。截止我局检查,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了一台“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销售价格是3769元人民币,所得利润是1369元人民币;线下经营场所没有销售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第44号)附件2《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第7项中的产品。2020年7月28日前,当事人所委托的生产企业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科尼塞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的生产资质,生产的“科尼塞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没有通过强制认证或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声明评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9年12月20日,本局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及拍摄的照片(2020年6月29日,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无异议)一份共十三页。证明当事人开展线下线上销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线上销售的网店为南宁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贸网店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线下销售的场所是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28号A区8栋31号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一台“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没有通过强制认证或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声明评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月7日、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二份共六页;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一份共一页;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商标注册证》、《加工生产委托授权书》、深圳市凌肯实业有限公司《出货单》各一份各一页。证明当事人开展线下线上销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线上销售的网店为南宁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贸网店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在线下销售的场所是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28号A区8栋31号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一台“科尼塞克” 牌LGK-120号等离子切割机的事实,所得利润是1369元人民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离子切割机没有通过强制认证或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声明评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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