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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51号)

2020-11-18 18:54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南市监处罚〔2020〕1251号

当事人:南宁高新区青悦庭便利店(经营者谭少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PJXA22G

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6号瀚林雅筑君咏阁君礼阁君怡阁1089号

经营者:谭少聪

2020年7月1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6号瀚林雅筑君咏阁君礼阁君怡阁1089号商铺检查发现,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2020年8月5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周边市场购入芙蓉王(硬)4.7条、黄鹤楼(软蓝)2.5条、黄鹤楼(硬8度)3.2条、玉溪(高配版)3条、玉溪(软)3.4条、真龙(海韵)3.2条、真龙(鸿韵)3.4条、真龙(刘三姐)1.1条、真龙(美人香草)2.1条、真龙(起源)3.1条、真龙(珍品)1条、钻石(荷花)1条,共12个品种31.7条,放于店内进行销售,直至2020年7月1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上述购进的烟草未能销售出去,你未能提供购进上述烟草制品的相关凭证。根据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对上述烟草制品进行价格认定以及你的陈述,上述被查获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7965.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的经营主体情况。

2、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西烟移[2020]第107号)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3、对你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张,证明了你经营情况。

4、对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详细违法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4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玖圆陆角柒分(¥2389.67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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