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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53号)
南市监处罚〔2020〕1253号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鼎呱电动车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107MA5PCXPK72
住所(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中坡19号永和桥北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善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中坡19号永和桥北36号商铺
2020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中坡19号永和桥北36号商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给电动车加装蓄电池,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38辆电动车进行检查,发现5辆电动车存在改装痕迹,该店工作人员承认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均改装了蓄电池,分别都是加装了蓄电池,其中3辆原来有四个蓄电池,改装后增加了2个蓄电池,另外2辆原来有四个蓄电池,改装后增加了1个蓄电池 。当事人非法给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涉嫌违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给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的行为,为进一步核查相关违法事实,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罗善升主营零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配件,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维修、租赁等服务。为满足客户需求,当事人擅自给电动车非法加装蓄电池,至2020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共改装过5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经改装过蓄电池的5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店内存放非法改装过蓄电池的5辆电动自行车车牌、车牌号及改装蓄电池情况如下:
(1)富士达电动车:车牌号为南宁328E5,改装前蓄电池是48V,改装后为72V;
(2)五羊本田电动车:车牌号为南宁7F920,改装前蓄电池是48V,改装后为60V;
(3)红旗电动车:车牌号为南宁SP738,改装前蓄电池是48V,改装后为60V;
(4)优炫电动车:车牌号为南宁87K61,改装前蓄电池是48V,改装后为72V;
(5)开来电动车:车牌号为南宁YY821,改装前蓄电池是48V,改装后为72V;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罗善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 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黎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黎伟的代理权限。
证据三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9月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壹份,证实执法人员是依法进行检查,并如实反映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相关检查过程。
证据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5张,证实当事人非法给电动车加装蓄电池的经营活动及相关检查过程。
证据五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9月4日、9月7日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贰份,如实反映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
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市监处罚告[2020]40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罗善升作为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本案中是涉案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罗善升给涉案电动车加装蓄电池的行为发生在南宁市,本局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非法给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所指的“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的规定,构成非法给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的行为。
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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