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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 2020 〕1271 号)

2020-11-24 11:06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南市监处罚〔 2020 〕1271 号)

当事人: 南宁华强美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699895847C

住所(住址):  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3号E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潘锦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3号E号楼

2020年3月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依法对辖区内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工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还分别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相关证人及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及取证。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实地核查并做检查记录,证实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的事实。

3.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不在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3号E号楼开展经营活动。

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税务申报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已超过连续六个月未报税。

我局依法于2020年8月28日分别采取邮寄及公告方式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听告〔2020〕800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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