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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62号)

2020-11-24 11:06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南市监处罚〔2020〕1262号)

当事人:南宁市经开区进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PBCNQ04

住所: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薰衣草庄园9号115号商铺

经营者:姚有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7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江烟移[2020]第199号),2020年8月3日经请示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随后经过对南宁市经开区进喜便利店的经营者姚有进进行询问笔录问话等调查,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承认对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实,南宁市经开区进喜便利店在其位于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薰衣草庄园9号115号商铺的经营场所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票据和台账,其不法经营总额以当事人2020年7月15日开展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中现场用于开展零售经营活动的品牌卷烟制品共16个品牌合计4.5条的零售价计算,合计人民币85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卷烟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无证零售香烟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其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香烟的详细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4、当事人自述材料壹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事实。

2020年9月15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告[2020]710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2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将罚款缴至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次决定的执行。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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