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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连江支行被外汇局处罚 错报国际收支统计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汇罚〔2020〕1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错报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2号)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第三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给予警告,处罚款4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旗下支行。1912年2月,中国银行正式成立。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A+H”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2号)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印发)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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