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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银行绕道放款2亿 借款方破产赔付不到13%
原标题:方13%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信息获悉,某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公司”)放款2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但丛林公司在还款期间破产,对德州银行赔付比率不到13%,此后德州银行起诉该笔借款保证人,债务追讨存在难度。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针对借款企业破产情况,银行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另外,应重视贷后审查工作,尽早发现风险尽早处理。
绕道银行及信托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德州银行与某银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德州银行在某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某银行,委托某银行按照德州银行指令,以某银行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
2016年3月24日,德州银行与某银行签订《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指令某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投资方向为:委托某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
判决书显示,同日,某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丛林公司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
签订合同后,某银行向渤海信托公司汇兑支付2亿元。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亿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渤海信托公司向丛林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
天眼查显示,丛林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纠纷今年被公示。
判决书显示,张某良与配偶吕某萍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渤海信托公司债权实现,张某良与吕某萍愿意为丛林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企业破产追债难
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81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丛林公司在内的23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18年8月8日,某银行向德州银行发出《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通知因丛林公司破产重整,对信托造成实质影响,已出现实质违约。某银行已收到渤海信托公司出具的《原状分配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向某银行进行原状分配。某银行通知德州银行,终止德州银行与某银行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并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移交德州银行所有。
法院一审认定,德州银行向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3月31日,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向德州银行发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德州银行盖章确认。《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说明》载明,金融类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每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获得100%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
2020年4月24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81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23家关联公司的重整程序。法院认定,涉案借款至2018年5月15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丛林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欠付本息共计约2.01亿元。2018年底德州银行收回200万元信托保障基金,2012年4月21日德州银行在丛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确认收回2321.23万元,2亿元贷款本金减去以上清偿的本金,本金欠款金额约为1.73亿元,债务人、保证人均未偿付利息,利息欠款金额约为146.67万元。
德州银行起诉保证方张某良、吕某萍请求法院判令其向德州银行偿还借款本金约1.73亿元、利息约146.67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中,借款方为丛林公司,保证人为丛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良及其配偶吕某萍。结合各份合同的内容及德州银行债权人身份已在丛林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的事实,应认为,德州银行、某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已尽到通知义务,丛林公司及保证人张某良、吕某萍对德州银行系涉案借款债权人的身份均系明知。在涉案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丛林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发生已经影响债权人德州银行权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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