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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东枫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和涂改化妆品日期、批号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2020-11-27 17:01皮盼资讯网编辑:admin人气:


津市监宝方案〔2020〕2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方案〔202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东枫化妆品店(王亚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65HT4F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街*排*号

经营者:王亚静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6****4423

联系电话:138****2690

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东枫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罐“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皱魔粉化妆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保质期2年,已过期;1盒“蜜芝泉®”娇颜洁面摩丝化妆品的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被涂改。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0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孙皓文、韩瑞雪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共购进2罐“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皱魔粉化妆品,购进价26元/罐,销售价52元/罐;购进1盒“蜜芝泉®娇颜洁面摩丝化妆品,购进价64元/盒,销售价128元/盒。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货值金额23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0年10月13日获取的现场检查照片及产品包装盒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涂改化妆品日期批号的事实;

3.2020年10月13日制作的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共4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2020年10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涂改化妆品日期批号的事实情节;

5.2020年10月14日获取的天津市宝坻区东枫化妆品店(王亚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亚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6.2020年10月21日制作的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方案〔2020〕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手中,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化妆品和涂改化妆品日期、批号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花渡®金箔3D透肌抗皱魔粉2罐及“蜜芝泉®娇颜洁面摩丝1盒;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32元0.5倍的罚款11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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