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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福馨母婴护理服务中心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津市监宝方案〔2020〕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方案〔202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BRJA9B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镇政府对面
经营者:李秋爽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1122
联系电话:156****0816
2020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两瓶“一品玫®”香水身体乳,限用日期为2020年6月2日,已过期。一盒“比芭美®”脱毛套装,限用日期为2020年2月12日,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孙皓文、韩瑞雪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共购进2瓶“一品玫®”香水身体乳化妆品,购进价10元/瓶,销售价20元/瓶;1盒“比芭美®”脱毛套装化妆品,购进价24元/盒,销售价48元/盒。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货值金额8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0年10月15日获取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事实;
3.2020年10月15日制作的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共4页,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2020年10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5.2020年10月16日获取的天津市宝坻区福馨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李秋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秋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6.2020年10月22日制作的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方案〔2020〕3号)直接送达当事人手中,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构成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品玫®”香水身体乳2瓶及“比芭美®”脱毛套装1盒;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88元0.5倍的罚款4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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