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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弘康大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对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弘康大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0〕515号
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弘康大药店 负责人:王小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823067048543L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冀DA3149053
住所:*************
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店长***陪同下依法对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弘康大药店进行检查:经核对药品随货同行单和销售药品处方发现,该单位销售的部分处方药品不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予以警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20年11月11日前改正。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仍不能提供处方,逾期未改正。本案于检查当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2020年11月3日检查时当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的事实。3、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再次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4、2020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曾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缴纳现金的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账号为100711646170010001;电子缴纳的至承德银行平泉支行,账号50045830000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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