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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处罚决定书
近日,对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处罚决定书。
平泉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 行处〔2020〕501号
当事人: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823MA0ATX0G5Y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393140057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权、宋玉林对位于平泉市道虎沟乡李家梁子村4组38号组的“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进行检查,其负责人李文良陪同检查。在检查时该店负责人不能提供该店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下达责令改正,要求该销售部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每年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0年11月04日,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执法人员对平泉市道虎沟乡文良熟食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1月0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等程序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构成了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3日和20120年11月0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2)、2020年11月0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了拍照,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食品的事实。
(4)、2020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5)、2020年11月05日,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行听告〔2020〕50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没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账号:10071164617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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