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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铝材”破产重整,德州银行两笔贷款同时踩雷,逾2.6亿待偿本息超两年盈利总和
11月24日,中信证券以债券受托管理人身份发布临时公告,对债券发行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德州银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予以披露。
公告显示,德州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下称“丛林铝材”)同一天两次发放2.html">贷款,但“丛林铝材”在还款期间破产重整,造成德州银行本息合计超过2.6亿元无法收回。虽然德州银行通过起诉两笔借款的保证人并胜诉,但债务追讨难度较大。
就2.6亿元本息何时能追回、会对银行造成哪些影响等问题,《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德州银行。该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没有收到该行的回复。
公开信息显示,德州银行原名德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是原中国银监会成立后获准开业的首家城市商业银行,2010年4月26日,更名德州银行。截至2019年末,该行资产总额544.89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44%。
一天两笔贷款“借道”发放
与正常的贷款不同,这两笔贷款并不是直接由德州银行直接发放给“丛林铝业”的。德州银行先是与恒丰银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德州银行在恒丰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恒丰银行,委托恒丰银行按照德州银行的指令,以恒丰银行的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
2016年3月24日,德州银行与恒丰银行签订编号为DZ-HF-ZJ-20160324-01的《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恒丰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德州银行并向恒丰银行发出编号为DZ-HF-ZL-20160324-01的投资指令。指令恒丰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投资方向为:委托恒丰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同日,恒丰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编号为bitc2016(t)-1874号为《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丛林铝业”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随后,渤海信托公司向“丛林铝材”发放贷款2亿元。
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铝材”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在贷款发放的当天,“丛林铝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及配偶吕某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编号为bitc2016(or)-1877号的《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丛林铝材”应向渤海信托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渤海信托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同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记者注意到,德州银行借道给“丛林铝材”贷款一事并未到此结束,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在当天还发放了一笔贷款,操作手法与前一笔贷款如出一辙。
也是在2016年3月24日这天,德州银行委托信托公司与“丛林铝材”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编号:bitc2016(lr)-1879 号)。当天,张某和吕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签订《保证合同》(编号:bitc2016(or)-1881号)后,顺利的拿到了德州银行的贷款。
2.6亿本息有待追偿
贷款发放后,让德州银行和通道方都没有想到的是,“丛林铝材”在还款期间发生破产重整,欠德州银行的贷款本息还不上了。
2018年5月10日,“丛林铝材”等24家关联企业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鲁0681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丛林铝材”等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2018年8月8日,恒丰银行向德州银行发出《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因“丛林铝材”破产重整,对信托造成实质影响,已出现实质违约。恒丰银行已收到渤海信托公司出具的《原状分配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向恒丰银行进行原状分配。恒丰银行通知德州银行,终止委托投资关系,并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移交德州银行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说明》,金融类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每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获得100%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这意味着德州银行大部分本息将无法收回。
为追回本息,德州银行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为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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