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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两宗违法4人遭罚 同业资金投向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金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8号、9号、10号)显示,存在违规、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嘉兴分行的张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乌管理部的王中、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的金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违规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义蓬支行的邵锋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决定分别给予上述四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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