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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市监稽罚字〔2020〕1239号
当事人: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MA2RCBG02F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崇山路3999号恒大御景湾23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立丰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伟星天境项目(项目名:鼎园)售楼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售楼部一份标示为“土地价值蓝皮书”的广告宣传页上描述有“马鞍山北沿江铁路”、“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共马鞍山市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等字样,并配有国务院网站截图。经查,伟星天境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名称为鼎园,是你(单位)销售的。上述含有“马鞍山北沿江铁路”、“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等字样的广告宣传页是由你(单位)发布。广告宣传中涉及的“马鞍山北沿江铁路”,经我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我市周边没有批复过“马鞍山北沿江铁路”。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广告宣传页是由当事人委托马鞍山春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马鞍山春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素材以及设计要求,设计了上述广告并提供给你(单位)审核,后按照你(单位)制作要求进行广告宣传页制作,一共印制了60份,设计制作费用为500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宣传页的广告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案件的来源。
2、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遭委托人张亚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人的代理资格及身份信息。
3、遭委托人张亚坤《询问笔录》一份,马鞍山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星天境项目(项目名:鼎园)策划经理田英姣《询问笔录》一份,田英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标示为“土地价值蓝皮书”的广告宣传页一份,证明你(单位)发布了上述广告宣传页的事实以及相关广告费用。
4、马鞍山春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马鞍山春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遭委托人丁常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你(单位)与马鞍山春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一份,遭委托人丁常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发布上述广告宣传页的事实以及相关广告费用。
5、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我市部分房地产项目广告中宣传交通规划、教育规划是否存在的复函》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通过广告宣传自己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了“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共马鞍山市市委九届七次全委会…”等字样、并配有国务院网站截图的行为,属于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上述广告使用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但广告费用在五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广告,应给予20万元罚款。
你(单位)在广告宣传页中宣传的“马鞍山北沿江铁路”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不存在,为虚假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情况,属于虚假广告。你(单位)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广告费用在五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广告,应给予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5000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发布广告,恒洞金(消息,并决定给予2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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