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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治理观初探(2)

  认清网络空间的存在实质,对网络传播行为的引导与约束就有了基本依据,既不能盲目作为,也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作为虚拟世界的网络传播有其特殊性,在网络空间的舆论治理中,关键是树立有针对性的、适应网络传播规律的新观念。

  网络舆论治理的真实观

  判断网络空间的舆论质量,首要标准是信息的真实性。在网络空间特别是社交媒体成为传播新闻的主要渠道后,最突出的问题是:信息越来越多,真相越来越难以获得,以至于“后真相时代”成为一个全球性热词。

  在新闻理论与实践中,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对于网络舆论治理,这一原则依然是核心规律。没有真实性的网络空间,虚假信息泛滥,误导公众认识与行为,一方面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让社会心理变得焦虑与浮躁;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空间造成危害,让网络信息的吸引力、公信力越来越弱,使得网络空间无法承载信息平台的功能。

  确保在网络空间中传播真实信息,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观点与事实的关系。前者是主观的认识、情绪,后者是客观的存在,在传播中要将两者进行区分,特别是不能将想象作为事实来传播,避免网络空间中出现“情绪比真相跑得更快”的问题;二是局部真实与整体真实的关系。前者是微观真实、现象真实,后者是整体真实、本质真实,在传播中既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也不能以本质真实的名义进行“客里空”式的报道。

  进入全媒体时代,中央新闻媒体等传统党媒、主流媒体积极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坚持移动优先策略,发展各种聚合式、互动式、体验式新闻信息服务,如人民日报上线的“人民号”平台已吸引数千家党政机关、高校、优质自媒体和名人入驻,极大提升了网络舆论真实性水平,也引领了网络舆论真实观的形成。

  网络舆论治理的责任观

  网络空间的结构是扁平化的,网络传播的主体是全民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舆论治理要坚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原则,培养网络使用行为中的责任意识。在网络传播中,匿名不应成为滥用自由的保护,有序则应成为自我约束的共识。事实上,自由而负责的网络传播行为,符合所有网络空间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近代新闻业兴起以来,新闻界就将自己视作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求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表达权,但这种自由表达权的滥用,又使得社会不得不对新闻界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既包括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制约,又包括新闻界自身进行反思而提出的行业自律或新闻伦理要求。事实上,即便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新闻界的专业性也不是以无条件、无边界的自由言论作为依托。上个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所做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的论断,建立“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的目标。③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西方网络舆论中,传播虚假与仇恨的信息已经让社会发展付出了巨大成本,引起了学界、业界的反思。

  我国近代新闻学第一人徐宝璜先生在1918年完成的《新闻学》一书中就提出了新闻的“提供道德”的职责,“新闻纸应立在社会之前,导其入正常之途径。”④网络舆论治理中,要以培养、调动网络用户的“立在社会之前”的责任意识为重要着力点,形成自发维护网络空间舆论生态的共识,切实加强网络传播行业自治组织建设,同时,明确网络传播行为的法治边界,依法处理各种错误行为。

  在网络空间中培养责任意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于事实进行传播,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进行传播;二是基于伦理进行传播,对于违背社会公德、侵犯个人隐私等的信息不进行传播;三是基于法治进行传播,对于违反宪法和各项法律的信息不进行传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作为商业平台的网络空间来说,要求网络传播行为体现社会责任,也是保障网络商业行为规范健康的坚实支撑。

  网络舆论治理的生态观

  网络传播中的海量参与主体使得网络空间的舆论呈现天然的多样性,构成了不同于传统媒体舆论生态的网络舆论生态。建设好这一特殊舆论生态,需要遵循舆论形成发展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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