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战书:坚定不移走“一国两制”成功道路确保宪法和澳门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4)
时间:2019-12-04 08: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北京新闻网 点击:次
第二,依法行使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收回澳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按照宪法规定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对澳门的全面管治权。维护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确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最重要的是落实并维护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将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形式,首先是对一些重大的事务,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修改澳门基本法,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解释澳门基本法,备案和审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决定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重大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等。 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自行管理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中央充分尊重、支持和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情况,中央有权予以监督。例如,今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就需要中央和内地有关方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实施,中央依法予以指导和监督。 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讲的是主权层面的问题,中央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讲的是主权行使层面的问题。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两者相互联系、内在一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不得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管治权;另一方面,要履职尽责、奋发有为,切实承担起治理特别行政区的主体责任,不辜负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嘱托。 第三,继续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是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要目的,制定澳门基本法是为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维护国家安全,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承担的宪制责任,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在“一国两制”实践中,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坚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条底线”,即绝不能允许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利用特别行政区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并采取了一些配套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围绕国家政治安全等重点领域,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构建起全面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一是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在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中,高度警惕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勇于挺身而出抵制各种破坏活动,在特别行政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以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重点,围绕禁止和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澳门事务和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三是要建立并强化与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相适应的执法力量,确保各项法律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