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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侵权新动向及其应对思路(2)

互联网技术一大质的飞跃是超链接,超链接能无缝对接网络上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由于链入和链出共同构成链接,所以盗版链入和盗版链出共同构成盗版链接。盗版链出主要是指某些侵权网站采用资源整合的方法,与网络盗版资源平台相互合作,共同创建网络盗版网站的超链接,使浏览者能及时、免费浏览所需信息,在盗版链出中侵权网站不直接将盗版内容显示出来,采用超链接的方式进行分享。盗版链入主要是指网络盗版网站将创作者的图标、文章、视频等资源的单独链接放在自己的网站中,实现盗版网站与被链接内容的有机结合。

网络资源盗版链入行为隐蔽性较高,尽管浏览者浏览的网站正常,但浏览者浏览流量的最终走向可能是网络盗版网站。例如在某网站VIP页面放置盗版网站链接,浏览者可免费浏览VIP网站。盗版链出主要存在于盗版网站中,盗版链出与盗版网站相结合,能充分提高浏览者对盗版网站的访问量,达到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盗版链入相对于盗版链出难度较高,盗版链入具有较高的欺骗性,同时盗版链入中含有VIP制度——能直接接触网络资源的盈利系统。盗版链出危害性略小于盗版链入,盗版链入的防控难度较大。对于盗版链接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表明盗版链接是非法行为,当创作者认为该盗版链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需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版权保护难度增加。

2.恶性搜索

互联网网站给浏览者提供搜索服务,搜索服务的出现为浏览者和网络盗版资源之间搭建联系的平台,这是一种隐性的网络侵权方式,将这种方式称作恶性搜索。目前我国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中主要包含三种恶性搜索方式。第一种是根据网站搜索方式,将网络盗版资源直接通过下载资源的服务提供给浏览者,第二种是在网站内对所需的网络盗版资源进行搜索,第三种是通过大型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这种搜索是对网络盗版资源和正版资源的无差异搜索。2018年的网络资源调查报告显示,有绝大部分网友认为盗版内容主要是通过大型搜索引擎获取的,与上述提到的盗版链接相比,恶性搜索具有更显著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浏览者对网络盗版资源的恶性搜索行为难以制止。

3.内容复制

内容复制同样是一种侵权方式。它是在未经创作者同意的条件下,将创作者作品直接拿来使用,或者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创作者的作品据为己有,并传播到网络上。显性侵权和隐性侵权共同构成了内容复制侵权。

显性侵权主要是未经创作者同意的条件下,采用复制或者手打的方式,在网上转载传播创作者的网络作品。显性侵权是一种较为传统的网络盗版侵权方式。目前,我国大型盗版网站数量在1.2万~10.5万个,中小型盗版网站数量超过百万,每个盗版网站盗版作品最少有几十部,最多可能超过千部,有些版权网站刚更新网络资源,盗版网站也随之更新,对于较红的网络资源来说,盗版网站的更新速度更为迅速。

隐性侵权主要是在功能网站上建立资源开放平台,浏览者可随意下载和观看各种网络资源,尽管隐性侵权并没有直接向浏览者提供网络盗版资源,但是隐性侵权行为也对创作者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隐性侵权的主要特征是分离内容使用者、下载使用者和运营平台三者,目前在研究网络盗版侵权时也应将第三方的隐性侵权考虑在内。

二、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成因

(一)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互联网技术正在高速发展,不断减少的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使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资源成为可能。网络用户可瞬间将网络资源传递到每个角落。也可以高效率地获取自身所需资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相互传递信息成为可能。例如浏览者可通过道客巴巴浏览自身需求资源,也可将资源下载到电脑中,但是在道客巴巴中下载文档需要下载卷,浏览者想要获取下载卷,需要浏览者上传自己的文档,这种循环方式构成道客巴巴文档库。但浏览者上传的文档不一定是自己写的,可能是将多个资源拼凑在一起,上传到文档库中,这就造成了网络盗版侵权。

(二)网络产业与传统产业利益之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