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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侵权新动向及其应对思路(3)

目前网络上存在的网络盗版现象反映了当前产业间竞争较为激烈,当前产业竞争主要是指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竞争。大部分网络侵权人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都会获取一份较高收益,例如上文提到的快播“天价罚单”案件中,快播公司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在2012年销售总额达到1.29亿元,在2013年销售总额高达2.99亿元,某公司从中获利8698万元,与快播相关联的网站获利在45万~869万元。从网站建立情况来看,这种与快播相关联的网站建立成本较低,建立时间较短,即较低的投入成本能获取较高的利润,快播的这种获利方式使其他网站不断效仿,市面上网络盗版现象日益严重。在快播倒台之后,多个类似快播的网站应运而生,浏览者仍能通过网站观看和下载盗版网络电影。在当前状况下,不可能关闭所有盗版网站,但网站的运行会给创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建立成熟的商业机制,实现创作人、浏览者和网站三方的共赢,减少社会上的网站盗版侵权行为。

(三)公众著作权意识淡薄

对于大多数浏览者来说,他们只关心网络给他们带来的便捷度,根本不关心网络上资源的来源。针对单个网络浏览者来说,为达到学习、娱乐、欣赏等目的使用网络上免费的资源,一般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是浏览者搜索资源所用的网站由于浏览者不断点击和使用,会增加访问量和网站广告收入,这种行为会导致对著作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于网络资源合法拥有者来说,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早已屡见不鲜,但以往大多数著作权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及时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要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自己收集证据才能对侵权人或者侵权公司进行公证和起诉,导致著作权人在维权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大量学习与著作权有关的知识,导致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较为艰难。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认为网上大量传播自己的资源能提升自己的网络知名度,但当网络盗版行为越来越严重时,著作权人发现网络盗版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他们的权益,著作权人开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此时已经很难将网络上的盗版侵权行为全部消灭。

(四)法律保护不足

1.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上的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添加到著作权中,同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条例中指出,著作权和本条例可保护权利人享受应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在不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条件下,无论何种组织和个人采用信息网络将他人资源传播给公众,该传播资源一定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才能转载、传播。与此同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应付给他人一定的报酬。当前网络资源盗版侵权行为较多,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较为困难,应辨别网络技术服务者和网络资源服务提供者,使界定网络信息传播权成为可能。

2.著作权侵权标准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水平的提高,我国在建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上取得长足进步。但我国网络法律在数字出版法这一方面仍停滞不前,对网络资源的发展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阻碍了网络文学的进一步提升。因为缺失数字出版法,网络管理者通常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当被侵权者投诉网站管理者时,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侵权作品的删除期限,网站管理者为提升网站点击率和浏览者浏览网站产生的流量,会尽量延长删除侵权作品的期限,以便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当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时,需根据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者根据侵权人通过网络盗版侵权行为获取的利润赔偿被侵权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赔偿金额没有法律规定的数量多,著作权人维权所耗费的金额和时间,与侵权人的赔偿明显不能形成正比。这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判定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网络盗版侵权获取的利润造成的。

三、应对思路

(一)坚持平衡原则

建立著作权的目的是为了将公众的利益与著作人的利益相平衡。随着不断进步的网络技术和不断调整的著作权,更应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平衡著作权保护和资源传播应用。通过坚持平衡原则降低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减少资源传播途径,而是要在网络环境状态下完善著作权保护模式,使社会公众网络服务者和权利人之间互惠互利,给三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好网络这一市场之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