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伤害引发纠纷 责任谁担依法细辨(3)
时间:2019-12-30 20: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老胡点评 在小学和幼儿园学习和生活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各种危害人身生命健康的外在因素缺乏足够的警觉和防范。而一些小学和幼儿园由于安全意识不牢固、安全教育不深入、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小学和幼儿园还是家长,都应当时时刻刻绷紧人身安全这根弦,把确保儿童人身安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小学和幼儿园在开展各种体育和娱乐活动时应当慎之又慎,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在接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交接、联络制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放任儿童独立面对安全风险。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责任,家长、学校和幼儿园更是责无旁贷。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协力,多管齐下,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环境。(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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