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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2)

再往前,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此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已经明确表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

涉外法治工作主要有:

参与全球治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对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的新贡献。一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法的支撑;另一方面,这一理念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也为国际法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我国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需要通过高效公正的包括司法渠道在内的多元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予以应对,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必须服务国际合作大局、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立足我国发展、放眼国际需求,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等文件。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

在国内法域外适用上,近年来,美国频繁通过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采取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使得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在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框架下,我国应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我国有效控制范围内针对涉外关系适度适用国内法加以处理,既是深化对外开放和国内法治改革的需要,也是履行大国责任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

在域外管辖权上,“长臂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表达,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加上“长臂管辖权”基础本身的模糊性,美国对涉中国事项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倾向愈发明显。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规则,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开展国际法治主场外交

2018年7月2日至3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主题,议题涵盖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法治、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有关争端、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等展开交流。

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在广州举行。本届论坛以“深化中国法治国际合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为主题,议题涵盖“一带一路”与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一带一路”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等。

2019年12月9日至10日,世界律师大会在广州举行。议题包括:“一带一路”与法律服务、科技发展与法律服务、跨境投资与并购、国际贸易与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在大会召开之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起“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协会、法律机构等组织以及律师个人自愿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国际性专业组织,也是在中国登记注册的第一个国际性律师组织。

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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