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如何支付工资?湖北省人社厅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答疑
时间:2020-03-30 12: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楚天都市报记者 周丹 当前,如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劳动者如何返岗就业、维护权益? 企业在人才评价、公共招聘、 表彰奖励、培训等方面享受哪些政策…… 今天,湖北省人社厅针对复工复产中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疑问,一一解答。 01 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2 问: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03 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用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04 问: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05 问: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06 问: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07 问: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月3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08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受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 09 问:根据企业安排,在家上班的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0 问: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因防疫需要加班,能补休吗? 答: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不能休假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也应安排补休。 11 问: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要职工加班加点,是否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