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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热点新闻排行: 诸暨市源桔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货物照片、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2019年9月16日,当事人诸暨市源桔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鸿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 口 : 拉 杆 箱 1 5 6 9 0 个 ,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为 : 4 2 0 2 1 2 9 0 0 0 。 报 关 单 号:530420190045978399,530420190045978385,柜号:FCIU8239033,2019年9月22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背包(成品)15690个,商品编码应为:420292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4月1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30号》。

予以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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