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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怡中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 陈娟女)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怡中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上海浦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57号

当事人:上海怡中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28、138号202A室

法定代表人:郁彧

海关编码:3109980360

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受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JIHUA3521牌连身型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申报总价FOB2010000美元,申报数量为10050件,申报商品编号6210103010,报关单号为223120200001203327。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出口数量为100500件。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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