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汉森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0-12 11: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记者 徐远官) 10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天津汉森雅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18号 当事人:天津汉森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 法定代表人:童中朝 海关代码:12076609M4 当事人委托上海佳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1049833。申报品名为金域宏瑞牌成人型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申报生产销售单位为安徽金域宏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商品编号6307900010,总价FOB80550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品牌为FOHWA,实际生产销售单位为安徽潜山市富华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照片、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