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圣朋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0-10-16 20: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天津市西青区圣朋食品店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罚〔2020〕219号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圣朋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1MA06DNQYXR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农场商业街27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200110168660 2020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销售的“艾思利鲜面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90天,共计3袋),“王利君紫米排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保质期120天,共计10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口述,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其过期的食品未进行过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2. 2020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照片6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3. 2020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食品经营行为的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张,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情况; 7.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0〕21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货架,计算器等工具、设备并非单独用于销售涉案过期食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艾思利鲜面包”3袋,“王利君紫米排包”10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农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