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世康药店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被给予警告
时间:2020-11-12 17: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天津市金世康未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0〕69号 当事人:天津市金世康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00044974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富兴里底商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2824 联系电话:182****428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富兴里底商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了长乐宝贝、小葵花、正痛片等药品,但未开具销售凭证。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长乐宝贝、小葵花、正痛片等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2. 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和授权委托情况; 3. 2020年10月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4.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当日药品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