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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0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0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4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暨全市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五毛食品”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53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暨中秋、国庆节前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8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56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9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如皋市芮萌超市销售的桃酥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供货单位: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

(一)产品控制情况

接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向当事人如皋市芮萌超市(经营者:朱小平)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桃酥。

当事人从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那里购进桃酥3公斤,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因桃酥为即食食品且该批次购进数量较少,多数卖给散客,故虽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督促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可能是生产厂家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所致。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针对以上问题,当事人进行整改:1、制定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采取了管控措施,对该环节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验报告、贮存条件、进销存记录等等环节,采取了定人定岗、专人负责的措施、制定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2、对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进行重新疏理;3、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4、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考核奖惩制度等。

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1、针对问题,被检查单位制定了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采取了管控措施,对该环节进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2、加强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提供了学习等相关记录;3、重新严格检查所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桃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移交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向南通市欢乐食品有限公司所属监管单位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案件线索移交。

二、如皋市峰聚火锅店的杯子、小料碗、水果盘、漏勺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接到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4日送达当事人如皋市峰聚火锅店,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使用上述不合格杯子、小料碗、水果盘、漏勺的义务,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另外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杯子、小料碗、水果盘、漏勺。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督促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为杯子、小料碗、水果盘、漏勺在消毒柜里消毒的时间和温度不够。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 1、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管理,定时消毒,落实到人。3、水果盘、杯子放进消毒柜进行消毒,漏勺、小料碗进行物理消毒(84消毒液1:200比例)25分钟后清水清洗晾干。4、及时做好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020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提供了学习记录及相关制度,整改到位。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的餐具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了皋市监当处字〔2020〕0915-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三、如皋市佳客来牛排馆的沙拉碗、布丁杯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