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合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时间:2020-11-30 10: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皮盼新闻网 点击:次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智合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二办)罚〔2020〕15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二办)罚〔2020〕15号 当事人:天津智合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583259371R 住所(住址):西青区阜锦路外环实业公司园区内10号院 法定代表人:谷志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智合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 3.其它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