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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试衣间APP涉传活 经营主体遭罚没4800万(4)

第四组:蒙阴县公安局调取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 636号)及案卷其他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五组:蒙阴县公安局调取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读档案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事实。

第六组: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电子数据情况的事实。

第七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的事实。

第八组:当事人提供的朵拉试衣间APP《ICP/IP信息备案》、《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备案信息》、《服务协议》各一份。证明朵拉试衣间网站备案和服务器情况的事实。

第九组: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现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现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张永福的身份及委托事项情况的事实。

第十组:我局对当事人前法定代表人、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拓询问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四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的《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运营模式、收入、支出、货源、订单等情况的事实。

第十一组:当事人的会员张江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文柯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张江勇身份情况、委托情况、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二组:当事人的会员孔双燕、高凤英、刘丽雅、欧邦贵、李和容、徐小英、许文选、钟贤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一份及孔双燕、高凤英相关手机截图十五份。证明孔双燕、高凤英、刘丽雅、欧邦贵、李和容、徐小英、许文选、钟贤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三组:当事人的会员舒文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雪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邵建英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询问笔录》三份、朵拉试衣间APP截图三份。证明会员何雪云、邵建英身份情况、委托情况、舒文仙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四组:当事人的会员郑士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香兰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会员陈香兰身份情况、委托情况、郑士丽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五组:当事人的会员范慧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温永俊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会员范慧茹身份情况、委托情况、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十六组:当事人会员李祥芳、孙复兵、刘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证明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李祥芳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孙复兵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范妮娜银行交易明细三份、王桂芳交易明细一份。证明会员李祥芳、孙复兵、刘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情况、当事人涉嫌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及获得奖金情况的事实。

第十七组:当事人提供的朵拉试衣间运作模式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奖金制度情况的事实。

第十八组:当事人提供的与杭州米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九份及《朵拉试衣间入驻协议》二〇七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饰类商品来源情况的事实。

第十九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杭州创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朵拉试衣间系统项目开发协议书》四份。证明朵拉试衣间APP销售平台开发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业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朵拉试衣间APP运营主体及当事人委托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收款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一组: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一份、公司业务合规性调整网站日志一份、《关于朵拉试衣间会员加入方式的问题》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0月8日停止了用以上奖金制度开展经营活动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二组:我局《询问通知书》二份。证明我局调取当事人及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账目情况的事实。

第二十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电子会计账目光盘二份、电子订单数据光盘二份。证明当事人会计账目及订单情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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