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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拉试衣间APP涉传活 经营主体遭罚没4800万(5)

第二十四组:杭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账目和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杭联会审字 [2020] 883号,杭联会审字 [2020] 884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和当事人账户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收取会员款117564042.35元,支出采购款货款69846184.60元,支出税费1711507.24元,结余46006350.51元情况的事实。

2020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蒙市监听告字[2020]第1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运营朵拉试衣间手机APP销售服饰类商品的过程中,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必须通过朵拉试衣间消费399元、预存5000元货款加5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货款加10000元保证金,分别成为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让推荐人和被推荐人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通过设置推荐奖、消费奖、团队奖等制度,以下线人员的销售、消费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当事人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后,继续实施以上行为,构成新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117564042.35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七十五、组织策划传销(二)裁量标准[ 严重 ]“非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当事人结余的46006350.51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006350.51元;

2、罚款20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48006350.5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国有商业银行在蒙阴设立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原标题:朵拉试衣间APP涉传销活动 经营主体遭山东罚没4800万)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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