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监管部门冻结涉传款项可能存在哪些争议?(2)
时间:2024-08-03 20: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法案书 点击:次
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29条明确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禁止传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市监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的立法权限。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尚在修改中,考虑到相关条文似乎与《行政强制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相违背,与冻结相关的条款存在进行修改甚至删除的可能。但申请法院冻结对市监部门打击传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实效,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几起知名的大要案件甚至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保留该条规定,应是执法人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心声。 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因强制措施产生争议的三大案例 案例1.北京某农业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在调查河北某集团涉嫌传销案过程中,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2018年1月3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000万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7日以河北某集团涉嫌传销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处理,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于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虽冻结了再审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但一直未对再审申请人是否涉嫌传销进行处理,该不作出处理的行为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被告申请法院冻结原告的银行账户系在对河北某集团传销案件进行查处时对与该案有关联的企业和个人所采取的措施,并非针对原告本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至今,被上诉人针对河北某集团涉嫌传销案件的调查尚未终结,且被上诉人在对该案调查过程中,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本身是否涉嫌传销进行立案并作出相关处理还不具备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在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刑事侦查程序尚未完结的情形下,由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本身是否涉嫌传销作出相关处理不具备条件,故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在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刑事侦查程序尚未完结的情形下,由市场监管局是否可以就当事人涉嫌传销作出相关处理? 一般来说,市监局移送的涉嫌传销犯罪案件中,一般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案件进行移送。实践中,在移送后何时作出行政处罚共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会将案件材料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其二是公安机关决定进行立案,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是公安机关决定进行立案,在法院判决后针对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不存在争议,针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两种情况,上述两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都有案例支持,具体的分析请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市场监管部门何时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一文。 案例2.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武清区市监局)因发现再审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根据有关规定,向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下达被诉《协助实施暂停结算业务通知书》,要求协助对再审申请人在该支行的账号实施暂停结算。后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将再审申请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的通知,对再审申请人涉案账户予以冻结。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