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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药品全领域反垄断监管新时代(2)

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药品垄断案件来看,基本上都是原料药和仿制药垄断案件,是传统的垄断行为。相比而言,国外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由于原研药的发展而呈现更多与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性,例如反向支付协议、产品跳转行为等。长期以来,我国自主创新的原研药发展相对滞后,国内市场基本上被进口药垄断,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这意味着,我国药品领域势必会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实际上,在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药品领域知识产权行使与排除限制竞争之间关联性的考量。在一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还主动审查了“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问题。对于这种新的发展态势,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动进行了回应,前瞻性设计了反向支付协议和产品跳转行为反垄断制度,较为详细规定了两类行为违法性判断的考虑因素。此外,还规定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三)可预期性的法律责任指引 

该“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全新的特点就是在指南中规定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及适用依据。指南是一个导向性的文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执法依据,同时也可以向企业传递更清晰的监管方法和监管要求。从我国药品领域反垄断案件来看,反垄断法律责任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非常复杂,“征求意见稿”通过归纳总结,规定了“分工协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和“具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在药品反垄断案件中,执法机构通常考虑的罚款裁量因素也十分值得提炼总结。“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存在多次实施垄断行为、人为造成药品供应短缺、造成医保资金重大损失、危害公众健康等情况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在指南中规定法律责任,不仅提高了企业行为的可预期性,而且还可以更好发挥指南的规则指引价值。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律责任条款也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三、药品全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了反垄断监管机制,优化了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一)强调全链条监管 

“征求意见稿”首次在反垄断指南中规定“完善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从全链条监管的发展历程看,其核心内容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这里的事前、事中、事后不仅是监管的过程和环节,更是一种现代化市场监管的方式。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要求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反垄断全链条监管机制,是全面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和水平、实现反垄断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2023年12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提出要对我国反垄断工作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三书一函”作为一项整体性的制度贯穿了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各监管环节,在药品反垄断监管中无疑要贯彻实施。然而,药品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很复杂,生产经营链条很长,一旦发生垄断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可以提升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积极倡导反垄断合规建设 

“征求意见稿”首次在行业反垄断指南中提出了具体的反垄断合规要求。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倡导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并将其作为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的主要举措。与此同时,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大,罚款金额也越来越高。加大惩处的力度,可以促使药品企业为了降低垄断风险而选择合规经营。2024年4月新修订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更是专章规定了“合规激励”制度。在巨大责任风险和合规激励的双重指引下,积极倡导企业做好反垄断合规建设,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促进药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还在第5条对药品经营者和药品领域行业协会均提出了反垄断合规要求。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适用”中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药品领域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的创新分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