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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著作权保护的三个途径(3)

修改出版格式合同是保护著作权最有效的途径。通过修改出版格式合同,进一步明确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解决互联网络时代作品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法律问题。如果损害作者著作权譬如作品转载没有作者署名,或者在没有经过许可情况下进行第二次转载,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的最有效手段是签订权利义务平衡的格式合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著作权保护落实到位。建议我国新闻出版管理机构修改现有的出版格式合同,进一步明确作者和出版机构的权利义务,确保我国全媒体传播中损害作者著作权现象不会发生。

第二,必须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角度保护著作权

我国正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否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之中,学术界存在争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来看,不包括著作权的内容,当然也不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内容。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这一方面凸显出我国对人格权的重视,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民事权利分类即将发生重大改变。

过去人们通常把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财产权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人格权既包括一般人格权譬如人格尊严权利,同时也包括具体人格权利,譬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人格权单独列出,那么,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著作权是非常复杂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身权的内容,同时也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果把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单独列出,那么,如何理顺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呢?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果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必须首先解决著作权与我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作一般法律,把著作权看作特别的法律,那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原则,处理有关案件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但是,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应当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可现在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而著作权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定会在著作权法之后出现,那么,在法律中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的建议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络时代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必须高度重视著作权的特殊性,不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而忽视我国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以非常特殊的方式呈现出来,如果不了解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般特征,没有把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与我国其他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区别开来,那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更主要的是,我国在互联网络时代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除了著作权法之外,还专门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著作权法共同构成互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分别立法模式旨在解决传统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我国著作权法有一定的落差,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一些所谓的“创新”,这就使得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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