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把关:网络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监管研究(2)
时间:2019-07-10 12: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细雨成阴 点击:次
放眼国际市场,数字互动媒体平台对网络广告进行把关,从而确保用户隐私信息得以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以美国为例,不少数字互动媒体平台意识到自身的“社会性公民”身份,纷纷制定、修订内部广告发布规范,加大了隐私信息保护力度,并主动加入相关协会,保证遵守国际网络广告规制。例如Google在其《自我监管框架》中,强调“遵循在线广告在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方面的行业标准”;[4] Facebook在其《广告指南》(Facebook Advertising Guidelines)中,规定了七条总原则,并对数据与隐私进行了细致的规定;[5]Twitter在其《广告政策》(Twitter Ads Policies)中制定了六大原则,第一条就强调了保障用户安全的问题,不要向他们发送垃圾邮件、有害代码或其他破坏性内容该政策,广告商要对他们在Twitter上的广告负责,传播诚实的广告、注重安全性,从而赢得大家的尊重;[6] Pinterest在《广告规则》中,设定了在该网站中的四条原则,提出不要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及其他不好的广告内容。[7]此外,上述几家媒体平台还将广告主收集用户数据、保护消费者隐私、网站品牌背书以及关联引用、敏感信息等内容有选择性的在自律规范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美国数字互动媒体平台在对网络广告监管方面的努力。 三、我国数字互动媒体平台把关的主要方式 无论是主动担责还是被动承担,我国的数字互动媒体平台近年来也愈发意识到对网络广告中侵犯用户隐私信息把关的重要性。为实现与广告客户的长久共赢发展,建立起与平台用户的信任关系,数字互动媒体通过颁布用户隐私保护相关规范、添加显著的广告标识、成立专门的监管团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惩戒行动、给予消费者主动选择权等方式,促使网络广告遵守隐私保护相关规范,从而促进了对平台用户的隐私权利保护。 1. 制定用户隐私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开放性特征,为商业言论创造了前所未有过的自由与宽松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相应的规范,因为自由向来伴随着义务,网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规范来约束广告主体的行为。正如桑斯坦(Cass Sunstein)所言,“对于网络和其他传播科技,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有规范,而是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每个民主体制都会规范某些形式的言论,这其中就包括虚伪不实的商业广告”。[8] 为保证腾讯开放平台以及Qzone平台的用户体验,维护广大广告主的权益,腾讯制定了《社交广告审核标准及规范》,公布了广告审核标准,指出不能通过激励方式套取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如果广告素材中涉及中奖、领取红包等信息,需要是用户点击广告图后能马上领的,如果是需要达到一定条件以后才能领取的,需要在文案上备注说明”。[9]微信为监管发布于其上的网络广告,也先后发布多个相关规范,例如2014年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2015年的《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2016年的《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都对非法获取用户数据信息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2. 限制发布未经许可的广告 数字互动媒体平台凭借对资源享有的所有权利,可以对依托媒体发布的内容进行限定,为了降低良莠不齐的商业信息传播中的风险,有些平台规定,未经许可的网络广告不得发布。“土豆网”在《使用协议》中,明确指出平台所拥有的监督权利,“土豆网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载、传播的节目进行不定时抽查的权利,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移除或断开链接违法、侵权的作品”。该协议在“用户行为”中规定,杜绝发布未经许可的网络广告,“除您与土豆网另有约定外,您同意土豆网的服务仅供您个人非商业性质的使用,不可利用土豆网服务进行调查、广告或其他商业目的”。[10] 【1】【2】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