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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5)

简要概括药理学研究内容。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主要药效学、次要药效学、安全药理学、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应对主要药效学试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如果进行了次要药效学研究,应按照器官系统/试验类型进行总结并评价。应对安全药理学试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如果进行了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则在此部分进行简要总结。

2.3.3药代动力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药代动力学研究内容,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分析方法、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其他药代动力学试验、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2.3.4毒理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毒理学试验结果,并说明试验的GLP依从性,说明毒理学试验受试物情况。

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刺激性、溶血性、过敏性试验等)、其他毒性试验、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2.3.5综合分析与评价

对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研究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分析主要药效学试验的量效关系(如起效剂量、有效剂量范围等)及时效关系(如起效时间、药效持续时间或最佳作用时间等),并对药理作用特点及其与拟定功能主治的相关性和支持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安全药理学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部分,可结合毒理学部分的毒理学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各项药代动力学试验,分析其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药物相互作用特征。包括受试物和/或其活性代谢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如吸收程度和速率、动力学参数、分布的主要组织、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程度、代谢产物和可能的代谢途径、排泄途径和程度等。需关注药代研究结果是否支持毒理学试验动物种属的选择。分析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及评价各项试验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种属和性别之间的差异性等。

分析药理学、药代动力学与毒理学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结合药学、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3.6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4临床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2.4.1中医药理论或研究背景

根据注册分类提供相应的简要中医药理论或研究背景。如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还应简要说明处方来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关键信息及其依据等。

2.4.2人用经验

如有人用经验的,需提供简要人用经验概述,并分析说明人用经验对于拟定功能主治或后续所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支持情况。

2.4.3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可参照《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的相关要求撰写。

2.4.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注册分类,对临床价值进行简要评估。

2.4.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5综合分析与评价

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立题依据,对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申请临床试验时,应根据研究结果评估申报品种对拟选适应病症的有效性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综合分析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权衡临床试验的风险/获益情况,为是否或如何进行临床试验提供支持和依据。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在完整地了解药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所选适用人群的获益情况及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作出综合评估。


(三)药学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学研究资料。相应技术要求见相关中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1处方药味及药材资源评估

3.1.1处方药味

中药处方药味包括饮片、提取物等。

3.1.1.1处方药味的相关信息

提供处方中各药味的来源(包括生产商/供货商等)、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性信息。

饮片:应提供药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份)、药材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是否种植养殖(人工生产)或来源于野生资源等信息。对于药材基原易混淆品种,需提供药材基原鉴定报告。多基原的药材除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外,必须固定基原,并提供基原选用的依据。药材应固定产地。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可持续利用,并特别注意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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